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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境旅游合同
(试行)
山东省旅游局监制
2005年6月
使用说明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旅游服务关系适用此合同文本。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组团旅行社简称为乙方。
2、专用条款部分采用无碳复写纸制作(一式两份)。为防止无碳复写纸制作的合同文本书写时的叠印,在填写专用条款时,请用硬纸板作为衬垫放在填写联的下方,等该联(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再抽出硬纸板垫放在下面的一份,以此类推。 3、填写完毕后,请旅行社保存复写联,旅游者保存原件。
4、甲方请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山东省旅游局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88号,邮编:250014
山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531)2963423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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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境旅游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编号_______
(试 行)
甲方: 等 人(旅游者或团体)
乙方: (组团旅行社名称)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情况
1、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游的中国公民。
2、甲方人数为 人。分别是(姓名):
第二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1、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夜游(乘飞机、船、车等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
内)。主要游程景点见《出境旅游行程表》。
2、成行团号 (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3、出发集合时间及地点
4、旅游者应按旅行社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集合出发,旅游者未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乙方可按照《通用条款》第十八条“甲方退团”的约定要求赔偿。
5、返回地点及时间
6、国际间交通工具
7、住宿标准
8、购物安排
第三条 团费总价: 元/成人; 元/儿童; 合计: 元。
甲方在报名时交付全额团款 元。
团款包含之项目:
团款为包含之项目:
第四条 旅游意外险:甲方(签名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 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意外险。
第五条 证照、签证手续
-3-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以下手续加方承诺自行办理:签证 c 、签注 c 、 。
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履行要求。
第六条 不成团安排
因参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能成团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乙方于约定出发日 日前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退
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但乙方已办理有关证件、代缴之签证或其他费用得予扣除。
2、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签订新的合同,原合同自行终止,费用如有增减,由甲方补足或由乙方退回。
3、解除合同并介绍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
4、
未在约定日内通知到甲方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按《通用条款》第十八条“乙方退团”条款执行。
第七条 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认可,列入补充条款。
1、
2、
3、
第八条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但
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变更者,不在此限,所增加费用应当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所、
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用条款》、旅游行程表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时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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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境旅游合同专用条款 (附件) 合同编号_______
(试 行)
甲方: 等 人(旅游者或团体)
乙方: (组团旅行社名称)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 甲方情况
1、甲方应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游的中国公民。
2、甲方人数为 人。分别是(姓名):
第四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1、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线路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夜游(乘飞机、船、车等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
内)。主要游程景点见《出境旅游行程表》。
2、成行团号 (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3、出发集合时间及地点
4、旅游者应按旅行社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集合出发,旅游者未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乙方可按照《通用条款》第十八条“甲方退团”的约定要求赔偿。
5、返回地点及时间
6、国际间交通工具
7、住宿标准
8、购物安排
第三条 团费总价: 元/成人; 元/儿童; 合计: 元。
甲方在报名时交付全额团款 元。
团款包含之项目:
团款为包含之项目:
第四条 旅游意外险:甲方(签名同意或不同意,打勾无效) 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意外险。
第八条 证照、签证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以下手续加方承诺自行办理:签证 c 、签注 c 、 。
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履行要求。
第九条 不成团安排
因参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而不能成团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乙方于约定出发日 日前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退
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费用,但乙方已办理有关证件、代缴之签证或其他费用得予扣除。
2、建议甲方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甲方同意则签订新的合同,原合同自行终止,费用如有增减,由甲方补足或由乙方退回。
3、解除合同并介绍甲方与其他旅行社拼团。
4、
未在约定日内通知到甲方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按《通用条款》第十八条“乙方退团”条款执行。
第十条 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认可,列入补充条款。
1、
2、
3、
第八条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但
乙方同意甲方之要求而变更者,不在此限,所增加费用应当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所、
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用条款》、旅游行程表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时 签约地点:
山东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
《山东省出境旅游合同通用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 本合同审视时间
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时起8小时内(以工作日计)提出退团的,乙方应退还加方缴纳的全部旅游团费。
第二条 报名材料之真实性
旅游者或旅游者的委托人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和填写各种报名资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自行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以备查验。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并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提供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行程时间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游客代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在交纳旅游费用后要求旅行社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第三天 告知责任
乙方在接受甲方报名时应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安排等情况详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要求游客必须缴纳的自费项目费用必须列入团费报价内,自费项目内容列入《出境旅游行程表》。
如确定所组团队能够成行,应当于出发前召开行前说明会,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及其他应注意事项,说明各地区小费收取状况及约略金额。
第四天 证照办理
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旅游所需之签证(签注)。如因非旅行社原因造成签证(签注)不能办理而影响行程,以及被使领馆及有关机关拒发签证(签注)或不准出境、入境的,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款或赔偿。
上款所称非旅行社之原因系指:有关权力机关自身或政策调整等原因,或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及提供材料之有效性、真实性等问题。是否给予签证(签注),是否准予出、入境,为使领使馆及有关机关的权利。
第五条 联系渠道
旅游者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旅行社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旅游者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致富乙方相应的损失费。
第六条 证件、财务管理
证件管理。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应妥善保管甲方证照,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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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损毁的,应协助甲方补办,并赔偿为办理证件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甲方在境外期间应妥善保管好相应的证件,如发生遗失等情况,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财务管理。 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务,以免损坏或损失。事先未与旅行社签订保管协议而丢失的,旅游者自行承担责任。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七条 领队
乙方为甲方旅游团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领队人员及相应的服务。
第八条 旅游者义务
甲方应当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领队和服务,服从旅游团队安排,不得擅自离队活动,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航班、火车等变更
因非归责于旅行社方面的原因,造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改点、延误,致无法全部依计划行程、食宿或游览项目履行时,乙方可以变更行程。为维护团队安全与利益,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合理承担各自费用。
合同签订后,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十条 协助处理义务
旅游者在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室或因其他非旅行社责任事由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述服务的经营者追索赔偿。
第十一条 延误行程损害赔偿
因归责于乙方之事由,导致旅游未能依约定行程进行,甲方所支出住宿或其他必要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并可请求依旅游团费总额除以全部旅游日数乘以延误行程日数计算之违约金。但延误行程之总日数,以不超过全部旅游日数为限,延误行程时数在六小时以上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算。
第十二条 自费游览项目与购物活动
参加自费游览项目与购物活动,属于个人自愿,旅行社不承担由此发生的损失赔偿责任。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合同未约定的购物、自费项目。
国外购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安排到购物场所自愿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甲方在乙方安排之场所购物,其所购物品有瑕疵品者,甲方应在所购物品一个月内,请求乙方协助处理。
旅行社应将境外推销的自费游览项目在行前说明会上告知,并向旅游者提供详实的项目内容及合理的参考价格。对不愿参加的作出妥善安排,不得诱迫游客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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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不达标准之赔偿
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要求旅行社予以改善;不予改善或不能改善的,有权要求减少费用;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要求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游客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保险的规定》协调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中途离团或弃团
甲方在行程过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或放弃行程中某项内容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途中旅游者无人负责,或领队擅自离开旅游团队,旅行社应承担旅行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原因,退还未旅游项目的费用,并赔偿旅游项目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由法定原因变更或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之原因,导致本合同之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时,可解除合同之全部或一部分,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应将已代缴之规费或履行本合同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费用扣除后之余款退还甲方。但双方在知道无法成行时即应通知对方并说明事由,未及时通知致使对方有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退团及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甲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已有文字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通知时间距出发日期之长短,依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退团。甲方在旅游活动开始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除乙方已办理的旅游手续费用、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等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按实支付外,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10日(不含)以前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2、在旅游开始前第10日至第6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
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
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
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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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而不参加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乙方退团。如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10日(不含)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10至第6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或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或事先说明的;
2、发生的违约问题属非故意、非过失、非自身原因或无法预知和控制,并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旅行社积极主动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补救的;
4、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第十八条 损失扩大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九条 境外纠纷境内解决
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回到出发地通过有关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